先予执行不提供担保的情形

一、

先予执行不提供担保的情形

先予执行不提供担保的情形如下: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二、

民事诉讼中的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当事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4.启动:只能依当事人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适用;

5.何时:案件受理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

6.担保:可以责令提供担保,但不是必须的;

7.范围:限于当事人请求范围。

三、

民诉先予执行是否需要担保

民诉先予执行需要担保。人民法院受理先予执行申请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保全,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可以驳回申请。找法网提醒您,先予执行,是指在终局执行以前,为了权利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急需,法院裁定义务人预先给付权利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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