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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大队认定,“车辆超载,超速行驶”,我应承担全部责任,初级法院认为,我事故前明知超载,并予以默认,未提出任何异议,存有一定过错,故应承担10%的责任。被告李某不服,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认为交警部门认定我应承担全部责任,说明我造成的自身伤害有重大过失;一审中称的超载致使刹车失灵不符合事实,认为超载并不严重;在行车途中原告李某曾阻止我,但我一意孤行。所以认为我该承担主要责任。法院认为交警大队笔录真实有效,我没异议,但我认为李某未能证实他所欲证实的问题。上诉人认为事故是因为超速超载导致的,我作为司机应意识到超载的危险,应具有保障车辆安全行驶的义务,我过失导致事故,法院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意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认为我应付责任,以30%为宜,原审10%责任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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