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开山挖砂石,北京延庆一男子因非法采矿罪获刑并赔偿修复费用 世界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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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山石资源作为建筑行业领域重要的原料矿产,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但其自身所具有的耗竭性、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特质,决定了只有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才能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4月21日下午,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举行《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延庆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章志祥发布典型案例,其中一案是延庆区首例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据了解,2013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高某在北京市延庆区千家店镇某村承包地内,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石料,用于铺设道路、对外出售。经专业机构测绘,被告人高某在上述承包地内非法开采的石料系凝灰质粉砂岩,非法开采总量为9290.2立方米。经鉴定,上述凝灰质粉砂岩总价为520251.2元,受损林地面积20余亩,涉案林地现场被碎石倾轧覆盖,林地生产条件遭到严重毁坏。其间,被告人高某对外出售石料获利人民币106920元。同时,被告人高某的非法开采行为改变原始地形地貌,破坏原有地质环境和地表植被,导致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水土流失问题日益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证据,涉案区域所需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高达316565.31元,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达34160.66元,为此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支付鉴定费用44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因被告人高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赔偿部分修复费用的认罪悔罪情节,法院决定对其从宽处理。另外,被告高某未经许可擅自开采山石,改变自然地形地貌,破坏地表植被自然形态,致使山林地质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鉴于被告高某非法开采行为持续时间长、地域范围广、破坏程度大,法院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高某赔偿修复生态环境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费用以及鉴定评估费用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高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06920元;同时,判决其赔偿修复生态环境费用316565.31元、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34160.66元,并承担鉴定评估费用4400元。

校对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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